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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逾期未办属违约

2000-01-11 来源:生活时报 ■刘玲玲 王健 张黎媛 我有话说

京中公司经理黄先生看好位于城北的豪华公寓。他与房地产公司郑重地签好了售房契约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逾百万元。合同中约定:如甲方(房地产公司)未如期交房,按房价款总额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办理产权证拖延超过六个月,应按甲方违约处理,期限自房屋交付日计算。

房地产公司向黄经理交付房屋后,迟迟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黄经理为此几次找房地产公司交涉未果,愤而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辩称: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答复:你公司与买方约定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故无法按期办理,主张免责,并将公函呈交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与黄某签定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故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按购房款总额每日百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也就是说,直至判决生效,房地产公司要支付26万元,如仍未履约,还要继续支付。

点评:虽然房地产公司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非公司主观原因所致,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能够免责。其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足,应当按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按双方约定,自房屋正式交付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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